黔江府发〔2008〕3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通知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全面掌握全社会经济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更好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规划,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市政府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通知的意见》(渝府发〔2008〕3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和《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国、市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经济普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阶段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信息系统,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经济普查是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通过第二次经济普查,对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调查摸底,对于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党的十七大、市第三次党代会和区委二届三次全委会精神,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构建“一城市一枢纽三中心”的总体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三)开展经济普查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需要。当前,我区统计调查对象发生了较大变化,经济成份日益多元化,从业单位数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统计数据采集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难度增大。为此,要以本次经济普查为契机,搞准搞实经济发展成果数据,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为区委、区政府制定发展规划,加强经济运行调控管理,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四)开展经济普查是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第二次经济普查是在对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在全部普查表中增加了“能源消耗”内容,对进一步做好我区节能减排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和《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通力协作,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的各项任务。
二、结合我区实际,抓紧制订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我区的普查工作要按照全国全市的统一方案、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结合我区实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全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我区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经济普查工作落到实处
(一)建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经费。为了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黔江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普查工作量较大的街道和镇乡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居(村)委会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小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落实普查经费,为普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本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区财政和各街道、镇乡要本着满足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确保普查顺利完成的原则安排经费,确保基层一线基本工作经费,要将普查经费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为做好此项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区政府将经济普查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各街道、镇乡、各部门进行严格考核,并在经济普查各主要阶段开展督查,保证普查方案的落实、过程的完整和数据的真实。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市政府和区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选派组成,并在普查工作期间与原工作脱钩,派驻普查办公室工作。区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涉及服务业方面的事项,由区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并参与全区经济普查数据的评估;涉及经贸方面的事项,由区经委、区贸易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和区文广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工商分局和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编办负责统筹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区质监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及交通通信方面的事项,由区交委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方面的事项,由区建委负责统筹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由区教委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卫生方面的事项,由区卫生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区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区级其他有关部门要对涉及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各级普查机构成立后,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尽快将责任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单位直至每一个人。要切实做到责任明确,不留死角。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普查工作氛围。宣传部门、普查机构和新闻单位要抓住《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通知》、《统计法》和市政府《意见》四个宣传重点,做好宣传工作,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要把普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的公益宣传活动来安排,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全方位、宽领域、多角度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目的意义。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切实做好社会动员,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规范工作程序,依法实施普查。全区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员必须严格按照普查程序,持证上岗,依法普查。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