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宪容 冉景文)今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汪某趁夜深无人之机,用自制的钢片及扳手,通过撬锁、接通电源等手段,在黔城连续作案,盗窃摩托车4辆,赃物鉴定价值1.4万余元。近日,汪某和犯有窝藏罪的3名被告人均受到法律制裁。
今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汪某窜至黔城腾龙苑,将向某停放在该小区内一辆价值2625元的红色嘉陵摩托车盗走,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6月4日凌晨,汪某窜至新华东路马市角一巷道内,将张某停放在该巷道内一辆嘉陵摩托车盗走,后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别人。7月4日凌晨,汪某窜至新华东路华丽窗帘城楼下,将肖某放在该路边一辆嘉陵摩托车盗走,后以7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7月15日凌晨,汪某在新华东路一宾馆楼下将毛某停放的一辆豪爵摩托车盗走,后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7月18日,被告人汪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已发现其盗窃行为正在抓捕他时,准备外出躲藏。汪某向被告人莲香(化名)借款400元作为外逃费用,莲香立即准备400元现金并通过另两被告人尤某、李某将钱转交给汪某助其外逃躲藏。汪某得钱后,即乘坐黔江汽车西站客车潜逃至广东。而上述3被告人在传递外逃资金时,均知道汪某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正在抓捕。
7月22日,被告人汪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自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莲香、尤某、李某明知汪某犯罪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莲香犯窝藏罪,判处管制1年;被告人尤某犯窝藏罪,判处管制1年;被告人李某犯窝藏罪,判处管制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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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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