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谭地慎)无业女青年郑某因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近日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刑。
2003年10月以来,郑某与胡某、萧某(二人均已判刑)纠集在一起,因无固定收入,生活窘迫,遂产生邪念,预谋实施抢劫。3人商议,由胡某、萧某以嫖客名义将女子骗入宾馆,在宾馆内实施抢劫,并由郑某提供抢劫目标。郑某出资300元,让萧某住宿于黔江某宾馆,伺机作案。胡某到某洗脚城,在郑某的暗示下,将受害人爱梦(化名)骗至宾馆,萧、胡两人共抢劫得现金9000元、项链1条,郑某分得赃款500元。后郑某向黔江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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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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