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交车上找不到灭火器,公交车所属单位最高将被罚1万元。这是下个月起实施的新《重庆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新增加的“公共交通行业”内容。
《消防法》重新修订实施后,原《条例》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重庆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70条。
新《条例》第41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保持其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公共交通工具的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办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组织、引导乘客疏散。
新《条例》第63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第65条规定,有关单位未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关人员未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